离婚6年后男方与父母伪造假借条向女方索赔婚后(2002结婚,2003年买房)男方父母出资部分房款为双方买房,房产证写儿子名,由于发现男方外遇,女方与男方2006年协议离婚,双方已经对财产做了分配(房子归女方,车子归男方)。2012年女方被男方父母起诉(被起诉之一也包括男方),出具2张只有男方签字,女方离婚6年后都不知情假借条(购车与购房,)并附2张仅有男方母亲经办人处签名的购房收据,由于男方现为某分局派出所所长,曾经从事过刑侦等工作,因此布局非常缜密,假借条一张购房的(17万)为碳素笔书写落款时间2003年,另一张购车借条(6万)为油笔书写2005年,(男方知道碳素笔书写目前鉴定技术不好鉴别,故意这样伪造),一审判决对一张购车借条明确没有认定,对购房借条没有明确认定,但却仅凭2张仅有男方母亲经办人处签名的购房收据对男女双方你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进行了男女双方共同偿还15万元的判决。在借条没被认定的情况下,如果即使出资也应算作赠与,仅凭收据就按照借贷关系来判决是不公正的,希望大家能够给予指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