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李燕霞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与责任险的区别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5-04 15:28)    点击:99

  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与责任险的区别

  一 两者的性质不同。

  “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具有自愿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可见,“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具体又体现在两方面:一、机动车辆必须参加该保险;二、保险公司必须承保该保险。

  二 两者的目的不同。

  保险公司开展“第三者责任保险”业务是以盈利为目的;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主要是国家为了弥补交通事故中第三者遭受的损失,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的,因此只是在总体上做到保本微利。

  三 两者归责的原则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在“第三者责任保险” 中,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机动车对第三者依法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对第三者在法律上不负有经济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也就不需要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无论受损害的第三者对交通事故是否有责任,都应该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第三者的损失。”可见保险公司的赔偿具有强制性。无论被保险的机动车在法律上是否应当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都必须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

  四 两者赔偿的途径不同。

  “第三者责任保险”对受损害的第三者只能向责任人索赔,保险公司再依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第三者损失的,保险公司直接对遭受损失的第三者进行赔偿,从而及时、快捷地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李燕霞律师提供“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工程建筑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燕霞律师,李燕霞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李燕霞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26604798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李燕霞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东营律师 | 东营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李燕霞律师主页,您是第2547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