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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当事人当庭质询鉴定人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5-04 15:28)    点击:141

交通事故当事人当庭质询鉴定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二款的划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划定第59条进一步细化: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能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证据规则第60条划定: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不得使用威胁、欺侮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所以交通事故律师提醒大家:假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接演戏质询。这样即便鉴定人不出庭,根据最高法院证据规则第59条第2款,鉴定人也应当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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