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是怎样的?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3-10 11:41) 点击:139 |
对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 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注: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52条废止了199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因此,上述特别规定已无法律效 力,不能据此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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