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李燕霞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可以向“小三“要求赔偿吗?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10-27 11:54)    点击:130

可以向“小三“要求赔偿吗?

  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如深圳这样经济发展迅速的城市,婚外情的发生率很高。发生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情形下,一些受害者认为是第三者插足导致了自己婚姻的破裂,要求第三者损害赔偿。然而,《婚姻法》本身没有规定实施破坏婚姻关系违法行为的第三人,也就是社会上经常被人们提起的“小三”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能将第三人作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李燕霞律师提供“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工程建筑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李燕霞律师,李燕霞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李燕霞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26604798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李燕霞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东营律师 | 东营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李燕霞律师主页,您是第25474位访客